TFT 如何看校事會議與學生承接

本頁由財團法人為台灣而教教育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8-06.最後更新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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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們的角色:我們不代表教師、家長或學生任何一方。但不代表任何一方,不等於沒有看法——我們對「機制該長什麼樣」有立場,對「哪一方該讓步多少」沒有立場。

照本頁的四個標準檢驗之後,我們支持三個方向:強化分流機制、第三方調查機構、教師職業安全指引。支持這三個方向,是因為它們看起來最可能讓教師、家長、學生三方都信得過這套機制,不是因為它對哪一方比較有利。我們不背書任何特定的修法版本;同一個方向可以有很多種寫法,條文層次的取捨留給立法程序。

先講現況:這套機制現在長什麼樣

在講我們的看法之前,先把制度本身講清楚。這一整節只有法規與官方數據,沒有立場——包括這套機制怎麼從教評會走到校事會議、現在誰負責哪一段、官方數字怎麼變,以及一件經常被略過的事:現行法在分流上其實已經有兩把尺,而多數討論只用到其中一把。

制度沿革、權責切分與官方數據(點開看完整版)

這一節只陳述法規沿革與官方統計,不做任何評價。若你已熟悉制度,可以跳過。

一、機制怎麼從教評會走到校事會議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二十年來主要的變化是「誰來查」與「誰來決定」逐步從校內移到校外

時間發生什麼法源
2003教育部訂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分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三階段。調查與決議都在校內,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作成決議後報主管機關核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訂定,性質為行政規則(位階最低的一種)
2017中途修正,改由主管機關成立跨校跨專業的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受理並遴聘調查與輔導人員。但最終解聘決議權仍留在校內教評會同上
2019-06-05《教師法》全文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2020-06-30 施行。四項相關變革:第 9 條要求處理特定案件時增聘校外委員、使未兼行政教師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第 17 條將專審會法制化;第 14 至 16、18、21、22 條明定解聘、不續聘要件與停聘程序;第 29 條授權訂定程序辦法《教師法》
2020-06-28教育部依前述授權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全文 24 條。「校事會議」在這一版就已存在。〈解聘辦法〉,屬法規命令。⚠ 現行第 1 條的授權依據是《教師法》第 29 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5 項
2020-11-112003 年的舊制注意事項停止適用。教育部函告
2024-04-17〈解聘辦法〉修正發布全文,由 24 條擴充為 63 條。納入學生以外之人對教師的違法侵害事件、增訂教師強制措施與阻卻違法事由、建立通報機制,適用範圍擴及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實驗教育教師、運動教練、教學助理、職員與軍訓教官。〈解聘辦法〉
2026-01-12
(01-14 生效)
再次修正。四項重點:刪除匿名檢舉、改由校長邀集 4 人無記名投票決定是否受理(校長不表決);案件分流,校事會議只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教師案件,一般懲處回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新增輔佐人陪同機制;增訂日常巡堂、觀課等預防性掌握機制。〈解聘辦法〉;同日一併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之 1
2026-07-27
2026-07-3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表決通過退回教育部函請備查的上述兩項修正,決議文為「仍認為有待修正之處,請教育部修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07-31 院會通過委員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

⚠「校事會議」這個名稱不曾出現在《教師法》母法,是 2020 年訂定子法時才出現的操作機制。⚠ 2003 年注意事項的訂定日期與字號,我們尚未從教育部原始頁面核實。⚠ 委員會決議文只有「仍認為有待修正之處」這句概括語,並未指明具體條文;坊間流傳的「五項疑義」與「兩個月更正期限」出自受訪談話轉述,不是決議文用語。

二、權責怎麼切分

環節舊制(教評會時代)現制(依 2026-01 修正後的〈解聘辦法〉
誰決定受不受理學校自行判定校長邀集 4 人(外聘專業人員 1、教師代表 1、家長代表 1,校長不表決)無記名投票(第 9 條)
誰調查校內人員為主,學校得自行派員調查調查小組 3 或 5 人,應全部外聘,自中央主管機關人才庫遴選(第 16 條)
誰審議調查報告教評會校事會議,作成六種決議之一:移送教評會、輔導、移送考核會或結案等(第 25 條)
誰作成解聘決議教評會(委員 5 至 19 人,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仍是教評會——涉重大情形時由校事會議移送教評會審議;終局停聘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准(第 25、41 條)
調查期限察覺期原則 14 日(最長 30 日)、輔導期原則 2 個月(必要延長 1 個月)、評議期 5 日內提教評會調查小組自第一次會議起 2 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逾 1 個月(上限 4 個月,第 21 條)

⚠ 常見誤解:「學校可以直接自行派員調查」是舊制的作法,現行〈解聘辦法〉第 13 條已無此選項。

三、官方數據怎麼變

舊制的淘汰量:2013 至 2017 年(102 至 106 學年)五年間,因教學不力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共 73 人;2017 至 2018 學年僅 12 人。⚠ 此數字出自 2019-04-15 自由時報報導(記者林曉雲),報導未標示原始出處機關;期間為曆年與學年混用。

啟動調查的比例(監察院報告,口徑為「是否啟動調查」,不是成案率)

期間總件數有啟動調查未啟動
106 至 108 學年(修法前)1,195469(39.2%726(60.8%)
109 至 111 學年3,4462,269(65.8%1,177(34.2%)
113 學年(2024-08 起)2,4861,941(78.1%545(21.9%)

2026 年 1 月分流修正後的官方成效說法:教育部向立法院說明,2024 年 1 至 5 月投訴 586 案、進入校事會議 484 案,占 82%;2026 年同期投訴 313 案、進入校事會議 70 案,占 22%出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報告(議案編號 203110229440000,印發日期 115-07-31)「參、教育部相關說明」。⚠ 此為曆年 1 至 5 月,與上表的學年度口徑不可對接。

不成案的理由:調查後不成案的案件中,109 至 111 學年「認定為管教問題」占 45.91%(634 件)、「未達法律構成要件」32.44%、「輕微行為」9.85%、「證據不足」8.40%、「溝通問題」3.40%;106 至 108 學年「認定為管教問題」比例更高,為 56.04%。

投訴是否浮濫:監察院《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2025-12-08,督辦委員葉大華、田秋堇)指出,投訴案件中近八成經學校或校事會議判定符合〈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4、5 項所定事由才進入調查程序,據此認為無法推論證明家長濫訴情形嚴重

口徑警告,這一段的數字彼此不可換算:①監察院報告的兩組附錄,一組是學校接獲投訴(113 學年 2,486 件),一組是主管機關受理(2024-04-17 至 2025-05-30,1,372 件),統計層級不同。②教育部的成效數字是曆年 1 至 5 月。③新制上路一年餘的漏斗數字(本頁後段第二項觀察)的施行區間既非學年度亦非曆年。④2024 年 4 月修法後「受理/不受理」的認定主體已改變,與舊制的「啟動/未啟動」不是同一件事。把上述任兩組數字相除或相減,得到的結果都沒有意義。

現行法在分流上有兩把尺,多數討論只用到一把

各方提出的分流構想,用的尺多半是情節輕重。但現行法本來就還有另一把尺:〈解聘辦法〉第 2 條依事由性質,把「事實該由誰認定」分成幾條不同的軌道。

把兩把尺擺在一起,會看到一件事:調處的空間只存在於其中一條軌道,不是每一種案件都有。

涉及確定判決
或行政裁罰的事由
法院或裁罰機關
〈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1、2 款
沒有——學校端本來就沒有認定事實的空間
性別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調查,不進校事會議的調查程序
同條第 3 款
很窄——僅當事人均為學生、且在處置階段,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
《性平法》第 26 條第 7 項
其餘事由
含教學不力、不當管教
校事會議的調查程序
同條第 4 款
有——情節輕微者,這裡才是前端調處的空間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2026 年 7 月 13 日訂定的〈辦理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把適用範圍限縮在《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情節輕微、以及未達身心侵害程度的情緒對立與互動誤解——正好落在第三軌。

也就是說,情節輕重這把尺,只在軌道之內起作用。這是一件制度事實,不是誰的主張。我們把它放在最前面,是因為接下來所有關於「該怎麼分流」的討論,如果只用情節輕重一把尺,會漏掉現行法已經在用的另一把。

為什麼涉及刑事不代表一律不能談

要補充一點,避免被讀成「涉及刑事就一律不能談」:刑事程序自己也留了和解的門。《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第 281 條及第 284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 277 條第 1 項之罪者除外),《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項之罪亦須告訴乃論;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明定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 28 條第 2 項並定有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的效果。那是被害人自己的選擇,也走的是另一套程序;行政責任並不因此當然消滅——〈高雄前揭要點〉第 18 點第 1 款自己就明定,調處成立的共識屬自願協議,學校不得以此取代法定懲處程序,也不得視為當事人拋棄檢舉、陳情、訴願或訴訟的權利。

出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6 條第 7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第 28 條(以上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2026-07-13 高市府教安字第11535360000號函訂定(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
⚠ 我們未查得法規明文禁止校園性別事件以調解或和解方式處理;上表第二列僅陳述法定調查管道與《性平法》第 26 條第 7 項的規定,不作延伸推論。

我們用四個標準看這套機制

這四項是我們檢驗任何版本的尺,包括我們自己支持的方向。哪裡沒過,就往哪裡走:

這三個方向,我們是這樣想的

一、強化分流機制

現行制度把性質與輕重差很多的案件,塞進同一套程序。這對誰都不好:教師被高密度程序消耗,真正需要保護的學生反而等更久,學校的行政量能也撐不住。

要注意的是,分流不等於輕縱。輕案不是不管,是換一種管法。

▸ 國際上有哪些國家做過這件事、做成什麼樣子,統一整理在本頁後段的各國一覽表

二、第三方調查機構——真正的爭點是「誰決定什麼是大案」

我們觀察到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對於「重大案件應該交給第三方處置」,各方其實沒有太大歧異。爭的是上游那一步——誰有權決定哪些案件算重大。

目前看到兩種答案。一種認為,只有涉及重大違法的才算大案,而且該由教育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判斷。另一種認為,應該像英格蘭那樣另訂一套指引,並由具專業的第三方依指引操作。

我們的看法是:不論答案是哪一種,判斷者能不能站在「不涉己」的位置,可能比判斷者的身分更關鍵。校事會議之所以兩邊都不服氣,很大一部分來自這裡——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來決定案件怎麼走,就同時存在包庇的疑慮與挾怨的疑慮。利益迴避原則能不能真正落實,是這個機制各方能不能服氣的前提。

另一半同樣要講清楚:性質輕微的事件、一般親師生互動爭議、行政管理問題,以及涉及教師平時工作表現、考核與懲處的事項,應該回歸學校既有的輔導改善、行政處理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機制。這些本來就不需要動用調查程序。

也因此,我們對「直接廢除」有一個具體的擔心:一旦沒有校事會議,可能就只剩涉及重大違法的事件會被處理,中間那一大段會失去一個穩定的親師生溝通管道。所以我們認為真正要回答的問題是——有沒有一個不是由學校自己來檢視「教師這個工作特有的行為規範底線」的管道?那條底線既不是刑法問題,也不是一般行政管理問題,目前正好落在沒人接手的位置。

▸ 國際上「誰來判斷」與「誰來調查」怎麼拆,見本頁後段的各國一覽表

三、教師職業安全指引

目前教師在教學現場面對的風險,缺乏一套規範來說明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以及機關該提供什麼保護。我們認為應該先由主管機關訂定指引,運作一段時間、內容穩定之後,再評估有沒有必要提升到法規層次。

▸ 四個國家嘗試過的作法與各自的成效,見本頁後段的各國一覽表先講結論:沒有一個國家是靠一份指引把問題解決的。

一個我們自己要先講的不對稱:上面三個方向都是教師端的機制。學生端我們尚未形成主張,這一塊仍在研究中,理由見下方第五項觀察。至於家庭教育支持、教師工作時間界線等其他方向,我們持開放態度,尚未形成完整主張。

支持這三個方向的證據

以下五項是我們據以推導的觀察,都附出處。

展開五項觀察與出處
  1. 兩組官方數字指向不同方向,我們不用單一框架概括

    監察院《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2025-12-08)指出,投訴案件中近八成經學校或校事會議判定符合法定事由而進入調查,據此認為無從推論家長不當投訴的情形嚴重。同一份報告也顯示,調查後不成案的理由中,「認定為管教問題」占 45.91%、「認定是溝通問題」占 3.40%(109 至 111 學年度,2020-08 至 2023-07)。

    ⚠ 這兩個數字屬於前後兩個不同階段:前者是受理門檻(案由是否屬法定事由),後者是調查後的實體認定。兩者不衝突,也不能互相推翻。

  2. 程序的密度與結果,在兩端都不相稱

    新制施行後一年餘(2024-04-17 至 2025-05-30),投訴 1,372 件、受理 1,124 件、完成調查 769 件,其中達解聘程度者 26 件,占完成調查案件約 3.4%(報導原文寫 3.3%)。同期間,啟動調查的比例由 106 至 108 學年度的 39.2% 上升至 113 學年度(2024-08 起)的 78.1%。

    另一端同樣不相稱。監察院同一份報告指出,106 至 111 學年度 823 件成案案件的懲處結果中,申誡以下或未懲處合計約 69%;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成立的 58 件中,53.45%(31 件)僅獲申誡以下懲處

    ⚠ 26 件的分母是「完成調查」的 769 件,不是「成立且懲處」的 311 件。⚠ 施行區間既非學年度亦非曆年,與其他統計不可直接對接。⚠ 兩段數據涵蓋期間不同,並列呈現是為了兩端都不遺漏,不是相互印證。資料來源:監察院前揭專案報告;教育部資料經媒體報導公開。

  3. 制度只在一種事由之後接上輔導

    〈解聘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僅「教學不力」案件會進入輔導程序;體罰、霸凌與不當管教案件依現行制度不進入輔導。監察院報告指出,109 年修法後 1,148 件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件中,275 件(23.95%)未對行為人進行任何增能或輔導措施。

    這裡說的輔導不是懲處的替代,是懲處之外的空白。案件處理完畢之後,行為人是否有機會改變、被影響的學生是否得到回復,制度目前都沒有接續的安排。

    出處:監察院前揭專案報告。

  4. 補償機制正在研議,書面報告所載的研議對象僅及於教師端

    教育部 2026 年 1 月 19 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載明,「刻正研議教師經暫時停聘且調查後不成立的相關補償機制」。就案件認定成立之後、學生端的回復,現行法規未見相應規定;〈解聘辦法〉第 11 條的被害人保護處置屬程序進行中的措施。

    ⚠ 該報告未就學生端另作說明,本頁僅陳述報告所載內容,不推論教育部的整體規劃範圍。

    出處:立法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教育部書面報告,〈參、配套機制〉。

  5. 學生端的承接機制,是同一道信任機制的另一半

    先講清楚我們在這一端的位置:孩子該不該被移出原班,我們沒有預設答案。移或不移,取決於配套接得住什麼——移出去之後有沒有人接、接的人有沒有相應的專業與資源;留在原班,班上其他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師的教學條件有沒有被一併照顧。這兩邊都要有著落,這個問題才談得下去。我們現在關注的是承接選項與資源本身,還沒有到主張某一種作法的階段。

    當學生需要的支持超出一般班級現有的資源,現行制度中特殊教育、兒少福利、少年事件與精神衛生各有法定路徑,而學校端的法定作為止於個案會議、轉介與通報。後續決定分別由不同主體作成: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時由主管機關處理;兒少協助安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由家長申請或經其同意;少年事件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評估後續由少年法院處理;強制住院依《精神衛生法》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聲請、法院裁定。這些權限配置本身有其道理——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與受教權的決定,分別交由專業評估、法定代理人或司法把關。我們想理解的是,在學校已用盡法定作為、又未達上述各程序門檻的那一段,支持從哪裡來。

    這一端我們仍在研究中,因此本頁不就此提出任何具體作法。

    兩節並列呈現制度全貌,不表示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各國做了什麼:一覽表

這張表把台灣與各國的作法攤在同一個平面上,一個國家只做過一次的事也列出來。目的不是排名,是讓「哪些路別人走過、哪些台灣還沒有」一眼看得出來。

「對應方向」欄的代號:分流 第三方調查 教師職業安全。黃底列代表台灣。空白的格子表示本頁未查得,不代表不存在。

一、先一眼看完:誰在哪個方向上做了事

國家/地區①分流②第三方調查③教師職業安全統計是否公開
台灣依事由性質已分軌;2026-01 分流修正經立院退回調查小組全部外聘,決議仍在校內無指引;補償研議中,僅及教師端部分(監察院報告、教育部說明)
英格蘭KCSIE 兩軌制;TRA 前端分流降 62%LADO 判斷協助+TRA 資格紀律停職程序保障有;身心健康憲章不涉指控依法必須公開,全流程量化
蘇格蘭濫訴六項判準+不受理清單GTCS,專業自治團體明文排除調解與補償年度公開
加拿大安大略Triage 委員會;能力/行為分軌最徹底OCT,專業自治團體本頁未查得
紐西蘭行為/能力兩條平行軌道Teaching Council本頁未查得
韓國審議移至地方教育支援廳唯一成文法律,但實證不佳委員會件數公開
澳洲維多利亞州州法律+法定檢討,主動揭露執行落差檢討報告公開
日本行政通知+律師;代理交涉稀少部分(休職統計逐年公開)
芬蘭無教育專責機制最低,資料不足

「—」表示本頁未查得對應制度,不代表該國沒有。各國機關層級與教師身分法制與台灣不同,此表用於定位,不能直接對接

二、逐項細節

按國家收合,點開看該國每一項制度的運作方式、法律位階、實施數據、限制與出處連結。

台灣7 項

校事會議①②

怎麼運作受理由校長邀集 4 人無記名投票決定(校長不表決),調查小組 3 或 5 人應全部外聘、自中央主管機關人才庫遴選,審議後作成六種決議之一

法律位階〈解聘辦法〉法規命令(子法;「校事會議」之名不見於母法)

實施數據113 學年學校接獲投訴 2,486 件,啟動調查 78.1%;新制一年餘(2024-04-17 至 2025-05-30)投訴 1,372、受理 1,124、完成調查 769、達解聘程度 26 件

限制調查已移到校外,最終解聘決議仍在校內教評會;106 至 111 學年成案案件中,申誡以下或未懲處合計約 69%

出處〈解聘辦法〉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案件數據為監察院《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2025-12-08,督辦委員葉大華、田秋堇)與聯合報 2025-10-16 報導轉載之教育部資料。
⚠ 監察院該份報告我們是取得 PDF 全文後引用,本頁未查得可直接連結的公開網址

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

怎麼運作作成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准

法律位階《教師法》第 9 條,法律

實施數據舊制時期:2013 至 2017 五年間,因教學不力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共 73 人

限制委員以校內教師為主(未兼行政者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出處《教師法》第 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73 人一數出自自由時報 2019-04-15 報導(記者林曉雲)。
該報導未標示數字的原始出處機關,本頁亦未查得可連結的公開網址,引用前應回教育部索取原始統計。

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

怎麼運作由主管機關成立,跨校跨專業,受理並遴聘調查與輔導人員

法律位階《教師法》第 17 條,法律(2019 年法制化,2017 年即以行政規則設立)

實施數據本頁未查得受理與處理件數。

限制最終解聘決議權仍在教評會

出處《教師法》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專審會的受理與處理件數,本頁未查得公開統計

依事由性質分軌

怎麼運作把「事實該由誰認定」分成確定判決或裁罰、性別事件、其餘事由三條軌道

法律位階〈解聘辦法〉第 2 條,法規命令

限制前端調處的空間只存在於第三軌,詳見本頁前段「兩把尺」

出處〈解聘辦法〉第 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 月的案件分流修正

怎麼運作校事會議只處理法定不適任教師案件,一般懲處回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同時刪除匿名檢舉、新增輔佐人陪同

法律位階〈解聘辦法〉2026-01-12 修正,法規命令

實施數據教育部說明:2024 年 1 至 5 月投訴 586 案、進校事會議 484 案(82%);2026 年同期 313 案、70 案(22%)

現況2026-07-27、07-31 經立法院決議退回,要求教育部修正後再送備查,決議未指明具體條文

出處〈解聘辦法〉現行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82%/22% 出自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報告 PDF(議案編號 203110229440000,印發日期 115-07-31)「參、教育部相關說明」。

高雄市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

怎麼運作地方層級的前端調處,設調處會與調處人才庫(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法律位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地方行政規則

實施數據2026-07-13 訂定,尚無實施數據。

限制須三方均同意始得進行;調處成立的共識不得取代法定懲處程序,也不得視為拋棄檢舉、陳情、訴願或訴訟的權利

出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2026-07-13 高市府教安字第11535360000號函訂定。

教師停聘後不成立的補償機制

法律位階尚無法源,教育部書面報告載明「刻正研議」

限制報告所載研議對象僅及於教師端;學生端的事後回復未見規定

出處立法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教育部書面報告(115-01-19)〈參、配套機制〉。
本頁未查得該份書面報告的線上下載連結,係取得文件後引用。

英格蘭6 項

KCSIE 兩軌制

怎麼運作針對教職員的指控分成兩軌:達「傷害門檻」者走正式程序,未達者稱 low-level concerns,仍須留紀錄、監測是否形成行為模式,模式質變到達門檻即轉給地方主管機關的專責官員

法律位階Keeping Children Safe in Education法定指引(學校 must have regard to,比建議強、比法規弱)

值得引的指引明文寫著 low-level「不代表這件事不重要」——這句話正面拆掉「分流等於輕縱」的疑慮

限制學校端分流的統計未公開,透明度其實不足

出處英國教育部 KCSIE 官方發布頁2025-09-01 生效版全文 PDF

LADO(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官員)

怎麼運作新任者應為合格社工;學校對某件事是否達傷害門檻有疑義時,應諮詢該官員

法律位階同上,法定指引

限制🔴 常被轉述錯:該官員的職權不是調查,而是確保有適當的調查被進行,決定權仍在學校。不可寫成「由校外專家判斷」

出處同上,KCSIE 2025 全文 PDF

TRA(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

怎麼運作教育部的執行機構,負責全國教師執業資格的紀律程序,可作成禁教令;不受理能力(competence)案件

法律位階Teachers' Disciplinary (England) Regulations 2012,法規(明訂公布義務)

實施數據2024-25:受理 1,854、初審排除 1,028、進入調查 912;處理時間中位數 25.14 週;聽證 297 場、191 人禁教

限制管的是執業資格,層次比校事會議高一層,不是校內機制

出處TRA 2024-25 年報與帳目 PDF

TRA Triage 前端分流

怎麼運作2025 年導入。明顯與重大不當行為無關者,改送地方或部門的申訴程序;並要求民眾投訴前先窮盡地方管道

實施數據公眾轉介量 951 → 365 件,降 62%(2024-25 至 2025-26)

怎麼讀被分流的案件不是被丟掉,是換一個地方處理。前提是別的門要真的開著——在申訴管道暢通的條件下,這個降幅是信任的來源;沒有這個前提,它就只是把人擋在門外

限制本頁未查得「經分流後仍不服」另有何救濟設計

出處TRA 2025-26 年報與帳目

停職的程序保障

怎麼運作停職不得是接到指控後的自動反應,應先窮盡替代方案;決定前須把「日後不成立時的永久性專業聲譽損害」納入考量;停職當下要告知組織內的指定聯絡窗口;首次覆核應在初步評估後四週內完成

法律位階KCSIE,法定指引

限制屬程序保障面,不含福利支持

出處KCSIE 2025 全文 PDF

Education Staff Wellbeing Charter

怎麼運作教育部與教育界、Ofsted 於 2021 年共同發布,教育部九項承諾+簽署學校十項承諾,聚焦工作量、彈性工作、心理健康資源與決策參與

法律位階自願簽署,無強制力,不是法規

實施數據簽署逾 4,300 所(2026-03);使用率小學 7%、中學 11%(分母限於「已聽過至少一項教育部人力資源方案」的教師,不是全體教師)

限制🔴 全文查無面對家長投訴或指控時的教職員保護條款;無官方效果評估;教師工會批評自願性措施不足。我們列出它,是為了說明查過而它不適用。

出處英國教育部憲章頁面憲章全文 PDF(2021);簽署校數出自國會書面答覆;使用率出自教育部學校與學院聲音調查(2025-12)

蘇格蘭2 項

GTCS(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for Scotland)

怎麼運作專業自治團體模式,與英格蘭 TRA 的政府機關模式相對;能力案件僅受理雇主轉介

實施數據2025/26 轉介 279 件(占註冊教師 0.346%);初步審查即篩除 161 件;開案調查 203 件

限制🔴 明文排除調解與補償,與我們的互信、補償兩項標準正面相撞;聽證與複審均不公開審理

出處GTCS Fitness to Teach Threshold Policy PDF;統計出自GTCS Fitness to Teach 統計頁
⚠ 該組統計我們是以網頁摘要方式取得,正式引用前建議再訪原頁核對

濫訴的六項判準+「不會調查」的行為清單

怎麼運作對顯無理由或濫訴訂有六項具體判準,並公布一份明文不受理的行為類型清單

限制我們只參考它的受理判準,該機構排除調解與補償的部分不採

出處GTCS Fitness to Teach Threshold Policy PDF

加拿大安大略1 項

OCT(Ontario College of Teachers)①②

怎麼運作Triage 委員會先評估,轉介調查委員會(3 名跨學制資深教師+1 名素人組成);可決定不再處理、不當行為協議、轉介專業實踐評估員或懲戒法庭

法律位階法定專業自律機關

值得引的四案中最徹底的能力/行為分軌:能力問題轉介發展性評估,不進懲戒紀錄

實施數據本頁未查得件數。

出處OCT 投訴與調查委員會頁OCT 治理頁OCT 2024 年報 PDF

紐西蘭1 項

Teaching Council

怎麼運作「行為」與「能力」分成兩條完全平行的軌道

法律位階法定機關

限制⚠ 坊間流傳「其紀律程序採修復式正義」,我們查證後未能證實,不引用

出處紐西蘭 Teaching Council:conduct 與 competence 說明頁年報列表

韓國1 項

《教員地位向上及教育活動保護特別法》2023 年修正②③

怎麼運作法定的「教育活動侵害行為」定義與類型、個案審議由單一學校移到地方教育支援廳的教權保護委員會、法律支援團、教師互助與心理諮商、主管機關在兒虐案件的意見提出

法律位階法律(2023-09 公布、2024-03 施行)。🔴 目前唯一的成文法制案例,起因是一起小學教師輕生事件,立法背景與台灣幾乎同構

實施數據2024 學年度地區教權保護委員會開會 4,234 件(2023 學年 5,050 件),仍高於 2022 年以前;教師團體 2025-03 對 6,111 名教師的調查中,79.6% 認為沒有正向變化、86.7% 認為問題行為沒有減少

限制🔴 它是警訊而不是樣板。教師團體指學校欠缺執行所需的空間與人力。另有「師生即時分離」設計:學生人權團體質疑會被用在不合心意的學生身上,教師團體則指沒有空間人力而不敢用——兩種批評指向同一件事:沒有配套的分離權,兩邊都不會服氣。

⚠ 教師團體調查屬會員樣本,不等同全國盛行率;官方件數可能受事件後敏感度提高與委員會開會義務化影響。

出處法律條文出自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法律第19735號);教師調查出自該教師團體公告聯合新聞 2025-03-20 報導;委員會件數出自韓國政府政策簡報

澳洲維多利亞州3 項

學校社群安全命令(SCSOS)

怎麼運作校長等「授權人」可對校外的成年人核發持續命令(最長 12 個月)或即時命令(最長 14 天),可限制接近距離,違反由法院裁罰

法律位階該州《教育與訓練改革法》2021 年修正案,州法律

實施數據兩個財政年度合計 24 件(2022-23 年 9 件、2023-24 年 15 件)

限制檢討報告載明「使用有限」;校長反映製作與維持工作量大、程序複雜;家長團體對家長權利有疑慮。它管的是校外成年人,不是校內指控案件的處理程序。

出處維州政府:學校社群安全命令制度總覽;24 件出自該制度法定檢討報告 PDF

職安程序與行為政策

怎麼運作職場暴力與攻擊(WRV)職安程序、學校社群尊重行為政策(RBSC),以及教職員遭攻擊後的通報、工傷補償與心理支持

法律位階行政政策,加上一般職業安全法制

出處維州教育廳:學校職場暴力風險評估程序學校社群尊重行為政策

🔴 法定檢討機制

怎麼運作法律要求定期檢討並公開結果

法律位階州法律

實施數據2025 年檢討報告主動公開自己用得少,並記錄校長與家長團體的批評

為什麼重要這一項才是我們認為最值得參考的:立法、定期檢討、主動揭露執行落差。治理方式比條文細節更值得學。

出處學校社群安全命令制度法定檢討報告 PDF

日本2 項

スクールロイヤー(教育行政律師)

怎麼運作配置於教育委員會層級、非每一所學校,提供法律意見;部分自治體可委託家長面談同席或交涉代理

法律位階行政通知加補助事業,位階低於法律、政令與省令

實施數據可諮詢體制:都道府縣 91.5%、政令指定都市 100%;可委託代理交涉:都道府縣僅 4.7%、政令市 25%(經 FNN 報導轉述的 2024 年度調查)。另據文部科學省 2023 年度間調查,可委託家長面談同席者為都道府縣 7.3%、指定都市 26.3%、市町村等 27.1%

怎麼讀🔴 法律意見普及,代理交涉稀少——配置了諮詢管道,教師實際上仍然要自己面對家長。

⚠ 上述兩組百分比的母體與問項不同(前者問有無可諮詢體制、後者問可否委託特定業務),不可並列成趨勢。

出處文部科學省法務諮詢體制調查 PDF(2023 年度間);91.5%/100%/4.7%/25% 出自FNN 報導
⚠ 後者為媒體轉述,不是文部科學省直接發布。

學校問題解決支援體制模式事業

實施數據文部科學省補助,2025 年度 1 億日圓、2024 年度補正 2 億日圓

背景數據教師因精神疾患病假休職人數:2020 年 5,203 人 → 2023 年 7,119 人 → 2024 年 7,087 人(⚠ 官方調查指主因為學生指導與職場人際關係,不是單一歸因家長投訴,不宜作因果解讀)

出處文部科學省事業概要 PDF;休職人數出自文部科學省「公立學校教職員人事行政狀況調查」逐年公布(令和 2令和 4令和 5令和 6)。

芬蘭1 項

怎麼運作無教育專責的懲戒機制,教師懲戒走一般勞動法制

限制透明度最低,公開資料不足。它唯一的用途是提醒:沒有專責機制的國家是不是就比較好,現有資料不足以判斷,我們不拿它當論據

出處⚠ 芬蘭這一項本頁未取得可引用的官方公開資料,因此不列為論據,僅說明它不足以支持任何一方的推論。

從這張表看得出來的三件事

一、分流這條路,別人走得比我們遠,而且有實證。英格蘭把「小事」明文寫成要留紀錄、看模式,蘇格蘭訂了濫訴判準與不受理清單,安大略與紐西蘭把能力問題完全移出懲戒軌道。台灣現行法其實也已經依事由性質分軌,差別在於我們的第二把尺沒有被用完。

二、教師職業安全這條路,四個國家都試過,但沒有一個國家是靠一份指引解決問題的。韓國立了法,教師自評沒有改善;英格蘭發了自願憲章,使用率個位數而且根本不處理指控案件;日本發了通知配了律師,法律意見普及但代理交涉稀少;澳洲維州立了州法並定期檢討,兩年 24 件、程序被嫌繁瑣。指引或法條本身不是變數,配套的權限、資源與追蹤機制才是。這也是我們主張「指引先行、配套同時到位、留下追蹤數據再評估要不要提升位階」的理由。

三、有兩塊是連國際上都還沒做到的。我們四項標準裡的互信(查完之後關係要能修復)與補償(認定無錯要能回復),在上表所有案例中都查不到對應的制度設計——蘇格蘭 GTCS 甚至明文把調解與補償排除在外。這不是我們的論證弱點,是一件可以講的事實:台灣正在修法的此刻,這兩塊可以做在前面。另外,「三方都有救濟」也不是國際慣例——上表各案只做到被指控教師有救濟,台灣現行制度在這個架構上其實走得比較前面。

⚠ 表中各國的機關層級、教師身分法制與學校治理結構都與台灣不同,不能直接對接;台灣端的逐條對照我們尚未完成。⚠ 空白格為本頁未查得,不代表該國沒有相應制度。⚠ 各國統計的口徑(曆年/學年度/財政年度、件數/人數、全國/單一層級)互不相同,跨國相加或相除沒有意義

我們還沒有答案的

  • 對於擴充學生端承接機制的不同意見與反對理由,我們仍在研究中。
  • 《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的分款件數未見公開統計(查詢範圍見下方註)。
  • 中介教育的實際安置人數未見公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業務頁載明 114 年度核定 1,307 個名額、88 班(業務頁),但核定名額與實際安置人數是兩件事。
我們查過哪裡

《教師法》第 14 條分款件數:已查詢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立法院公報、教育部統計處與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及立法院教育部業務概況報告全文,均未見。

另外,沒有專責機制的國家(例如芬蘭,教師懲戒走一般勞動法制、無教育專責機關)是不是就比較好,現有資料不足以判斷,我們不拿它當論據。

這幾項還沒有答案,我們就不寫成結論。若您手上有相關資料或不同的觀察,歡迎來信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