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 偏教條例修法 B支柱|§19-1 區域中心法制化

學校協作單位盤點:屏東×台北對照

資料源:本會依教育部與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公開網站、相關組織法規及設置要點逐一查證彙整(查證期間 2026-07)

本頁由財團法人為台灣而教教育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7-22.最後更新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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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的兩端不對等

每條線的那一端,都有專責科室與專職人力;這一端,全部匯到同一批兼任行政的老師身上。

21 筆
屏東縣本輪盤點對口單位
40 筆
台北市本輪盤點對口單位
0 筆
中央 26 筆法源逐條核對,明文寫「行政減量」者(見第四節防呆判準)
口徑提醒:屏東採「主要型態單一計數」(加總=21筆),台北採「多重型態計數」(同一單位可能橫跨多種互動型態,加總大於40,非去重統計)。兩縣市筆數不可直接相減比較

盤點攤開來是 28 條各管一頭的線:學生輔導、特教、家庭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性平……每條線的中心端都有一部母法撐腰、一個業務科室專責。學校端呢?沒有專責科室,沒有專職人力,21 條、40 條線全部落在幾位兼任行政的老師身上。問題從來不在中心的數量,在兩端的人力:那一端坐著整個科室,這一端是老師教課之餘兼辦的行政。何況多數中心跟學校的往來走申請制、承辦制:要資源,學校寫計畫去申請;辦活動,指定學校承辦。負擔一直往學校端加。

出處:矩陣檔§一‧一頁結論

二、放射狀對口圖:一所學校要接住幾條線

下圖是同一份矩陣攤開的樣子:圓心是一所國中小,每條線是一個要對口的單位,顏色代表互動型態。中心那端各自有專責科室;這一端,全部落在同一所學校。

縣市

滑過或點一個節點,看該單位摘要。

出處:矩陣檔§二‧合併總矩陣。節點取自本頁矩陣資料,多重型態單位只畫一個節點,歸入矩陣列出的第一個型態。

三、五種互動型態是什麼意思

放射圖的五種顏色就是五種互動型態。同樣叫「互動」,落在學校端差很多:有的要學校主動去要,有的學校被迫要接,只有派駐服務型是中心派人來幫學校做事——圖上用綠色單獨標出。

互動型態(計數) 意思 學校端要做什麼
資源申請型(14) 中心握有經費、名額或資源,學校要主動寫計畫申請才拿得到。 寫計畫、執行、核銷、成果報告。不申請就沒有,申請就有人力成本。
承辦型(3) 中心或局處的業務直接指定學校承辦:中心的事變成學校的事。 出場地、出人力、辦活動(掛校中心是極端型:整個中心長在學校身上)。
通報義務型(4) 法定通報義務(性平、兒少保護、校安、藥物濫用),學校被動也必須對口。 依時限填報表單、配合調查、列管追蹤。
派駐服務型(1) 中心派專業人力到校服務,五類中唯一「幫學校做事」的型態(圖上以綠色單獨標示)。 排課務配合、個案轉介;但員額補不滿就空轉(桃園學諮實證,見七‧四項病理卡)。
增能網絡型(5) 研習、輔導團、共備社群,服務教師專業成長。 教師出時間、請差假參加;辦在自己學校時兼辦行政。

計數口徑註記:合併去重 28 節點中另有 1 筆型態待查。出處:矩陣檔§二‧合併總矩陣

四、換端——把負擔搬到線的另一端

每條線背後是一部母法、一個署科(見第五節合併總矩陣「法源位階」欄:特教法、學輔法、家庭教育法……)。整併上游=跨部會修十幾部法。上游收不掉,是前提,不是選項。

不是再拉一條線,是給 28 條線一個總機。

各校自接 中心承接 28 個對口單位(示意) 28 線 × 30 校 = 840 個對口關係(示意) 28 個對口單位(示意) 總機 28 + 30 = 58(示意)

左:每校各自去接 28 條線,對口關係隨校數倍增。右:中心把線接走,每校只剩對中心的一條。線沒有變少,是換了誰去接。

28 個對口單位服務的是學生、教師或家長,沒有一個把「學校的行政負擔」當服務對象:中央 26 筆法源逐條核對,行政減量明文 0 筆。這件事現在沒有任何機制在做;區域中心不做實,就一直沒有人做。

出處:矩陣檔中央26筆法源逐條核對結果(同第一節「0 筆」卡)

五、合併總矩陣(28列,可篩選)

下表合併屏東縣與台北市本輪盤點全部條目,同一制度兩縣市合併一列;縣市獨有或本輪僅一縣市查得者單列。「待查」照原檔顯示,不代表不存在,只代表本輪未查得。

縣市
互動型態(可複選)
主管層級

# 單位 主管層級 法源位階 互動型態 服務對象 屏東設置情形 台北設置情形 掛校與員額備註

出處:矩陣檔§二‧合併總矩陣(28列,含台北#40因非台北市轄內機關已排除,理由詳原檔)

六、都會×偏鄉:不對稱的制度成本轉嫁

台北:獨立機關化+分區設置

屏東:掛校兼辦

第三種依附模式——大學承接:屏東「強化身心障礙者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計畫」不是掛某國中小,而是由國立屏東大學特教中心對外徵才承接,業務主體既非獨立機關、也非中小學校。偏鄉縣在「掛校」與「機關化」之外,還發展出第三種依附路徑——借重在地高教機構的量能。

都會用「機關分區」稀釋單校承辦密度,偏鄉用「一校多掛」把成本集中在少數學校身上。兩者都不是「中心不存在」,而是制度成本的轉嫁對象不同:都會轉嫁給獨立編制機關,偏鄉轉嫁給兼辦教師。

出處:矩陣檔§三‧屏東×台北結構不對稱對照

七、四項病理,各有屏東與台北實證

出處:矩陣檔§四‧四病理證據對照表

八、法源位階:三層落差

為什麼現有的做不到?現行 §19② 是任務編組——無專任人員、無穩定預算、還掛在某校(把負擔又加回那所學校)。§19-1 不是新設一個中心,是把唯一站在學校端的機制做實。

現行 §19②(法律)
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定位為「任務編組」,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條文本身未明文「行政減量」。
〈區域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行政規則)
行政減量相關文字目前僅見於此層級與泛用性的§14;要點四項任務原文本輪未逐條收錄,僅標示其法源位階為行政規則——低於法律。
草案 §19-1(法律+必置專任人員)
修法主張:把負責收斂窗口的機制從行政規則升格為法律,並明定必置專任人員,補上現制最弱的一環。
引用警示:不可稱「行政減量是§19法定任務」。§19②條文只講「任務編組」與「行政支援」;行政減量字樣只出現在位階更低的要點與§14。這個位階落差是B支柱論證的地基,引用時務必講對。

出處:矩陣檔§一‧核心論證三句、矩陣#1、§五‧母體版建議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