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校編制法規沿革 197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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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一所學校有幾班、幾個人」的四十七年

決定一個班有幾位老師的兩個數字,都不是從教育需求推導出來的 看證據 →
財政條款換過三種形式:1979 寫在立法理由、1981 寫進條文正文並當年就被立委指為違憲、2005 刪除,2018 改由教育經費試算公式決定數字 看證據 →
政策主軸換過三次,每次轉向都沒把前一階段走完 看證據 →

總覽

這張圖在看什麼

三層圖共用同一條 1979 到 2026 的時間軸,上下對齊。最上層是事件發生的年份,中間與下層是兩個關鍵數字的實際走勢。對齊的目的是讓你看出「哪一年動了、動的是哪一條線」。

三列怎麼分

事件帶分三列。「數字」是動到每班學生人數或每班教師員額的修正;「鬆綁」是放寬規則的修正,包含彈性化、實驗教育與偏遠特別規定;「人力」是動到輔導、護理、職員、教練等非教師人力的修正。一次修正可能同時出現在多列,那代表它一次動了好幾件事。

圓點怎麼看

有編號的粉紅色大圓點是十個關鍵轉折,編號對應下方卡片的序號。灰色小圓點是其他修正。點任一個圓點會跳到對應的卡片。

最該注意的地方

中間那張圖的虛線是民國 100 年(2011 年)承諾要調到的 1.7,實線是實際走到的 1.65,兩條線之間那道從 2014 年一路平行到今天的縫,就是沒有走完的那段承諾。再往下一張圖看,法定基準之外還有三條實際的線——全體教師遠高於基準,專任合格教師卻十年都在基準以下,中間那塊黃色就是長期代理教師。

← 左右滑動

P1 擴編與體制建立P2 降低班級人數P3 彈性化P4 補位數字鬆綁人力197919952005201420182026
P1 擴編與體制建立P2 降低班級人數P3 彈性化P4 補位國小每班教師員額1.51.61.72014 年起停在 1.65距承諾的 1.7 還差 0.05,已經 12 年1.51.551.61.65民國70年101學年102學年103學年1.7民國100年差 0.05承諾未兌現197919952005201420182026實線:國小 虛線:承諾 1.7P1 擴編與體制建立P2 降低班級人數P3 彈性化P4 補位國中每班教師員額1.922.12.22.322.2民國70年民國107年197919952005201420182026實線:國中
P1 擴編與體制建立P2 降低班級人數P3 彈性化P4 補位國小教師員額對照1.51.61.71.81.92法定基準 1.651.941.62這段差距是長期代理教師197919952005201420182026粉紅階梯:法定基準 黑實線:全體教師 黑虛線:專任合格教師(資料僅 104 學年起)
P1 擴編與體制建立P2 降低班級人數P3 彈性化P4 補位每班學生人數202530354040353229民國94年96–99學年99學年40383530民國94年96學年104學年22.6526.3197919952005201420182026粗階梯:法定上限(粉紅國小、深灰國中) 細線:實際每班人數(國中僅 113 學年一筆,畫為單點)

實際線的口徑說明:實際每班教師數是全國教師人數除以班級數,與準則計算員額的定義不同(準則的基準只算基本教師員額,實際人數另含專任輔導教師、小校加置等),因此不能拿來判斷有沒有達到法定標準。可以看的是同一口徑下的走勢,以及三個口徑彼此的落差。國中逐校資料目前只有 113 學年一筆,故畫成單點。資料來源:教育統計資料庫,明細見 學校編制-法定與實際對照.json。

P1

擴編與體制建立

母法授權「根據教學需要,並配合財政情形」;準則訂定之初就寫下每班 40 人、國小 1.5/國中 2.0 與財政困難但書,而但書當年就被立委指為違憲

分界依據這段的共同特徵是「把制度架起來」,不是調數值。母法授權(1979)、準則訂定(1981)、上限收斂與名稱調整(1995、1999)。最有力的證據是每班 40 人為原則、國小 1.5 人、國中 2 人這三個數字,從民國 70 年(1981 年)訂定一路到民國 88 年(1999 年)都沒有動——這階段在意的是「誰有權訂、要訂哪些職類」,不是「訂多少」。

分界點民國 94 年(2005 年)那一版第一次為了「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政策」而動每班人數,主軸從建制轉為調降。

1979-05-23

國民教育法

母法制定:授權教育部定編制標準,「小班制」由立委加入

  • 授權條文:無 → 明定「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小班制:行政院原案未提 → 審查會增訂「以採小班制為原則」

條文對照表

條號審查會通過條文(現行法源頭)行政院原案說明
第十二條

出處:立法院公報 1979-04-17 二讀(廣泛討論)審查報告 p.18(公報頁碼 0879,法律編號 01718)

體制班級人數

1981-01-2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

準則訂定:四十人為原則、國小1.5/國中2.0,財政但書與違憲質疑同時登場

  • 每班學生:尚無規定 → 四十人為原則(國小上限52人、國中上限48人)
  • 國小每班教師:尚無規定 → 1.5 人(此後 31 年未調)
  • 國中每班教師:尚無規定 → 2 人(此後 37 年未調)
  • 財政困難但書:自訂定之初即寫入第二條第二項

條文對照表

條號訂定條文(民國70年/1981年)訂定前說明
第二條非逐字原文
第三條、第四條非逐字原文
第五條非逐字原文

出處:立法院公報第70卷第50期(民國70年4月11日聯席審查紀錄);臺北市政府公報冬字第26期;教育部(70)台參字第2919號令

體制班級人數師資比

1981-04-11

立法院教育、法制、財政三委員會聯席審查

發布三個月,立委就提案廢止:財政但書牴觸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 財政但書:發布即遭質疑違憲(憲法第163條),但一直留到民國94年(2005年)才刪除
  • 當時實況:三分之一的國民小學連一個職員都沒有
官方原文
賴晚鐘委員提案說明(逐字):「教育部函送『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請查照案,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顯有牴觸法規之嫌,請提本院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審查,並提報本院院會通知教育部廢止。」

出處:立法院公報第70卷第50期,三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民國70年4月11日)

體制

1995-03-2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

每班上限由國小52/國中48收斂為一律45人;師資比仍是1.5與2.0

  • 每班學生上限:國小52/國中48 → 一律45(「四十人為原則」不變)
  • 國小每班教師:1.5(自民國70年起未變)
  • 國中每班教師:2.0(自民國70年起未變)
  • 財政困難但書:擴及教師員額款(授權地方自訂實施年度)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非逐字原文
第三條(國民小學)非逐字原文
第四條(國民中學)非逐字原文
第五條、第六條非逐字原文
看公報原件影像(3 張)
第一條、第二條:每班學生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五人」,以及「因財政困難未能達到前項標準之地區,得由省(市)政府另訂分期逐年降低班級人數標準」。
第一條、第二條:每班學生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五人」,以及「因財政困難未能達到前項標準之地區,得由省(市)政府另訂分期逐年降低班級人數標準」。
教育部公報第244期,教育部台(84)參字第○一二九七五號令
第三條第四款(國小教師):「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以及財政困難但書「得由省(市)政府另訂實施年度」。
第三條第四款(國小教師):「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以及財政困難但書「得由省(市)政府另訂實施年度」。
教育部公報第244期
第四條第三、四款(國中組長副組長、教師):副組長門檻「六十一班以上」,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第四條第三、四款(國中組長副組長、教師):副組長門檻「六十一班以上」,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教育部公報第244期

出處:教育部公報第 244 期,臺(84)參字第○一二九七五號令

班級人數師資比體制
第一次修正名稱

1999-12-10

同上

第一次修正名稱

  • 法規名稱:變更(改了什麼待查教育部公報)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法規名稱
第三條、第四條非逐字原文

出處:沿革總表(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154182號令)

體制
專任運動教練取得法定身分: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創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列職稱

2003-02-06

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專任運動教練取得法定身分: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創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列職稱

  • 教練身分:約聘無保障 → 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適用範圍:審查會限縮為「各級學校」,各級政府聘用者除外

本次修正的立法院公報為直排掃描檔,文字辨識品質僅供導航、不可逐字引用;條文與公布日期已依總統府公報核對。

出處:國民體育法-沿革;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沿革;總統府公報(92年2月6日、12月17日)

非教師
P2

降低班級人數

主軸是「一個班有幾個學生」,從 35 人一路降到 29/30 人

分界依據這十年幾乎每一版都在動「一個班有幾個學生」:2005 年從 40 人降到國小 35、國中 38;2007 年國小逐年降到 29;2008 年國中逐年降到 30。官方理由裡反覆出現「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政策」「小班小校」「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師資比的階梯(1.55→1.6→1.65)也在這一段,但它是被班級人數政策帶動的配套,不是主軸。

分界點民國 103 年(2014 年)實驗三法制定,問題從「一個班幾個人」變成「編制能不能不照準則」。

2005-06-23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標準」改名為「準則」;國小 35 人/國中 38 人;運動教練首次入編制

  • 法規名稱:標準 → 準則
  • 每班學生:40 → 國小 35、國中 38
  • 運動教練:不在編制 → 首次納入
  • 財政困難但書:存在 24 年 → 刪除(理由:地方多已達標,並避免援引本項規避降班)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國小運動教練)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國小護理人力/營養師整併)非逐字原文
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國中運動教練)
第五條

出處:準則-0940623-修正理由萃取

體制班級人數非教師

2007-03-21

同上

國小改逐年降低表(96→99 學年降至 29 人);組長專任鬆綁

  • 國小每班學生:35 → 逐年降至 29(96 至 99 學年)
  • 組長:須職員專任 → 得由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國中每班學生人數)非逐字原文
第二條(國小每班學生人數逐年降低表)非逐字原文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小組長)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護理人力擇一)
第五條

出處:準則-0960321-修正理由萃取

班級人數非教師
國中逐年降至 104 學年度 30 人

2008-07-04

同上

國中逐年降至 104 學年度 30 人

  • 國中每班學生:38 → 逐年降至 30(至 104 學年)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國中每班學生人數逐年降低表)非逐字原文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加置門檻明文化)
第三條第二項(5%控留改聘對象擴大)
第五條

出處:準則-0970704-修正理由萃取

班級人數
增訂未滿 20 人小校得控留專任員額 1 名

2009-10-30

同上

增訂未滿 20 人小校得控留專任員額 1 名

  • 小校員額控留:無特別規定 → 未滿 20 人得控留 1 名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小輔導教師任用方式)
第三條第二項(小校員額控留但書新增)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國中輔導教師任用方式)非逐字原文
第四條(準用範圍)

出處:準則-0981030-修正理由萃取

彈性化

2011-07-06

同上

首次新增專任/兼任輔導教師編制

  • 輔導教師:不在編制 → 首次納入專任與兼任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小輔導教師)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訓導處更名)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國中輔導教師)

出處:準則-1000706-修正理由萃取

非教師

2011-12

(政策宣示,非法規)

總統宣布國小師資比分階段由 1.5 調升至 1.7

  • 國小師資比目標:1.5 → 宣布分階段調升至 1.7(至今未兌現)
官方原文
總統接見教師工會時宣布。這段話目前只有立法理由的轉述,當時的原始出處還沒查到。

出處:準則-1011005-修正理由萃取(轉述)

師資比

2012-10-05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小師資比階梯:101 學年 1.55、102 學年 1.6

  • 國小師資比:1.5 → 1.55(101 學年)→ 1.6(102 學年)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員額調升階梯起點)

出處:準則-1011005-修正理由萃取

師資比
P3

彈性化

主軸轉為「編制可以怎麼鬆綁」:實驗三法、控留比率提高、節數制擴大適用

分界依據主軸不再是調數字,而是鬆綁規則:實驗三法讓學校可以跳出準則(2014)、員額控留比率 5% 提高到 8%(2017)、授權地方自訂優於準則的規定(2016)、節數制從偏遠擴大到全體國中小得申請(2023)。最關鍵的證據是同時性——每班學生人數在民國 105 年(2016 年)被「固定」下來,師資比也在同一年由逐年提高的階梯改成固定值。調降停止與彈性開始發生在同一版,這是本期分界的主要依據。

分界點民國 113 年(2024 年)學生輔導法修正,新增的不是彈性,是人力。

2014-01-10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高中職編制標準訂定(全文 13 條)

  • 高中職編制:無專法 → 訂定全文 13 條
  • 高中職合格教師比率:無規定 → 公立 80% 至 85%、私立 70% 至 80%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四條(人事室、主計室設置)
第七條(教師員額編制)
第八條(職員員額編制,非教師人力相關款項)
第十條(合格教師比率、偏遠學校認定)

出處:高中職編制標準-1030110-修正理由萃取

體制師資比

2014-03-14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小每班教師增列 103 學年度 1.65 人

  • 國小師資比:1.6 → 1.65(103 學年)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員額,1.65首次出現)

出處:準則-1030314-修正理由萃取

師資比

2014-11

實驗三法

實驗三法制定:學校第一次可以跳出編制準則

  • 學校員額:一律依編制準則 → 實驗學校得自訂員額與人事
官方原文
實驗三法的逐條立法理由還沒整理出來。

出處:沿革總表;立法院公報(法律編號 01790)

實驗教育

2015-08-26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少子化第一次被直接寫成修法理由

  • 高中職人事室、主計室:應設 → 得設室或僅置專責人員
  • 運動教練與防護員:歸在職員項下 → 改列獨立項次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四條(人事室、主計室,少子化理由)
第八條(專任運動教練、救生員移出職員範疇)

出處:高中職編制標準-1040826-修正理由萃取

彈性化非教師

2016-0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1.65 由「逐年提高」階梯改為固定基準——剩下的 0.05 消失

  • 國小師資比:「逐年提高」的階梯條文 → 固定為 1.65(此後十年未動)
  • 每班學生:逐年降低表 → 固定為國小 29、國中 30
  • 地方自訂:無授權 → 得訂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國中每班學生人數)
第二條(國小每班學生人數)非逐字原文
第二條(特殊教育班班級編制款刪除)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小組長資格全面放寬)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1.65固定為基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國小營養師排序)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人事及主計人員規範方式)
第三條第二項(控留改聘增列代理教師)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國中組長、副組長資格放寬)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國中營養師排序)
第五條(本條新增,地方政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出處:準則-1050815-修正理由萃取

師資比班級人數彈性化

2017-08-03

同上

員額控留比率 5%→8%;專輔改依班級級距全面設置

  • 員額控留比率:5% → 8%
  • 控留門檻:未滿 20 人 → 12 人以下
  • 專輔:部分設置 → 依班級級距全面設置(國小 15 年、國中 9 年完成)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小組長,刪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小教師,移除51人門檻)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改依級距全面設置)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國小新增圖書館專業人員)
第三條第二項(員額控留比率5%調高為8%)
第三條第五項(國小專任輔導教師配置期程延長為15年)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國中組長、副組長,刪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改依級距全面設置)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國中新增圖書館專業人員)非逐字原文
第四條第五項(國中專任輔導教師配置期程,新增9年)
第五條(地方政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出處:準則-1060803-修正理由萃取

彈性化非教師
國民體育法全文修正:教練條文拆分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2017-09-20

國民體育法

國民體育法全文修正:教練條文拆分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條號: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設班與增聘)+第十六條(任用與績效)
  • 員額基準:設體育班每校至少 1 人、每年級均設 2 班以上至少 2 人
官方原文
第十六條通過條文:「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2017-05-26-二讀(廣泛討論)-審查報告(法律層理由/國民體育法/,文字層可讀)

非教師

2017-12-06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偏教條例制定:偏遠員額改依「授課節數滿足學習節數」

  • 偏遠學校員額:依準則基本編制 → 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
官方原文
立法院二讀審查報告(2017-11-21)載明第十一條係「依行政院提案第八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

出處:立法院公報 2017-11-21 二讀(廣泛討論)審查報告(法律編號 05400)

偏遠

2018-07-06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中每班 2.0→2.2 人(財政公式反推);新增偏遠 31 人門檻

  • 國中師資比:2 → 2.2(23 年來第一次調升)
  • 偏遠 31 人以上:基本編制 → 節數制
  • 偏遠 30 人以下:維持適用基本編制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條之一(本條新增,偏遠地區國中小教師員額)

出處:準則-1070706-修正理由萃取

師資比偏遠
高中職專輔配置加密(8~15 班 1 人 → 每 12 班 1 人)

2018-07-16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高中職專輔配置加密(8~15 班 1 人 → 每 12 班 1 人)

  • 高中職專輔:8 至 15 班置 1 人 → 每 12 班置 1 人
  • 進修部保障名額:有 → 刪除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專任輔導教師配置公式加密)
第七條第三項(本條新增,配置完成期程)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出處:高中職編制標準-1070716-修正理由萃取

非教師

2023-12-1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新增第五條:全體國中小「得」按節數制計算員額

  • 節數制適用範圍:僅偏遠強制 → 全體國中小「得」申請適用
  • 授權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 → 第 23 條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授權依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小行政單位彈性化)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中行政單位彈性化)
第五條(本條新增:節數制擴大適用全體國中小)
第六條(原第四條之一移列,刪除偏遠地區推動期程)非逐字原文
第七條(原第五條移列)非逐字原文
第八條(原第六條移列,施行日)

出處:準則-1121218-修正理由萃取

體制彈性化
P4

補位

主軸再轉為「用非教師與契約人力補學校運轉的缺口」

分界依據這兩年的修正都在補學校運轉的缺口,而且補的都不是教師:專輔級距重訂(2024)、專輔完成期程延長(2026 年 4 月)、組長改職員優先加上國小首次設副組長與契約進用(2026 年 7 月)。同一時期師資比一次都沒動。用非教師與契約人力去承接增加的業務量,是這一段的共同型態。

分界點(尚在進行中)

2024-12-18

學生輔導法

學輔法修正第十條:專輔員額級距重訂

  • 專輔員額級距:舊制 → 以國小 20 班、國中 12 班為基準
官方原文
審查報告載「因應輔導需求增加,修正專任輔導教師設置條件」。

出處:立法院公報 2024 二讀審查報告(法律編號 01792)

非教師

2026-04-29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專輔完成配置期程延長:國小 15→16 年、國中 9→12 年

  • 專輔完成期程:國小 15 年 → 16 年
  • 專輔完成期程:國中 9 年 → 12 年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新級距)
第三條第五項(國小專任輔導教師配置期程延長為16年)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新級距)
第四條第三項(國中專任輔導教師配置期程延長為12年)

出處:準則-1150429-修正理由萃取

非教師

2026-07-15

同上

組長改職員優先、國小首設副組長、新增第七條之一契約進用

  • 組長人員來源:教師優先 → 職員優先
  • 國中副組長門檻:61 班 → 25 班
  • 國小副組長:無規定 → 37 班以上得置
  • 契約進用:無 → 新增第七條之一

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小組長、副組長)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國中組長、副組長門檻降低)
第七條之一(本條新增:契約進用人員/跨校統籌業務增置人力)

出處:準則-1150715-修正理由萃取

非教師彈性化

警語與資料來源

立法理由引文來自 OCR(教育部 PDF 內嵌 CID 字型無 ToUnicode 對照表,文字層抽不出字)。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歷版立法理由(FL008932 準則 13 版、GL001257 高中職標準 3 版)、13 部法規沿革總表(80 版)、立法院公報(第 70 卷第 50 期民國 70 年聯席審查紀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教育部公報第 244 期、臺北市政府公報冬字第 26 期、教育統計資料庫(法定與實際對照)